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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签订房屋买卖委托书,借款到期后,放款人卖掉房屋后拿到全部卖房款,是不是等于借款合同已经终止,扣除欠款,如有剩余是不是应该返还,如果多次沟通仍不返还剩余房款,是不是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合同纠纷 2022-10-08 16: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贷款人享有监督、检查的权利,禁止高利放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房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贷款人享有监督、检查的权利,禁止高利放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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