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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的,一个朋友昨天发给我一个图片,然后是个二维码,我就加了那个人为好友,那个人说是可以免费送行李箱,只要帮她坐宣传就可以领了,我就照做了,然后她就问了我要我的姓名电话地址,说是还发货,可是今天我发信息给她却发不得了,我该怎么办,自己的信息泄露出去了,会不会有什么事

损害赔偿 2022-10-10 07: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个人信息被某网站刊登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信息处理者,例如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及时删除该信息。如果造成个人隐私、名誉权的损害的,当事人可要求该网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了一些不利的后果,并且有确凿的证据,应当及时报警。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1、更换账号;



    2、更改重要的密码;



    3、报案;



    4、律师起诉;



    5、收集证据;



    6、无关重要的信息不予理睬。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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