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加盟了一个品牌,但是品牌方有欺骗行为

连锁加盟 2022-10-10 15: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家存在欺骗行为承担的后果: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
  •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下列行为是欺诈: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在: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真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是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
    10、欺骗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依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香港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