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有人将分列式进行曲进行二次创作,并发布,是否构成违法?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22-10-10 16: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翻唱算不算音乐侵权要看情况。如果仅为个人学习、欣赏、使用的,并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的,不算侵权;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公开发表、表演、收取费用的,算音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普通人翻唱一般不会涉及侵权。但如果当事人出于商业用途或者以盈利为目的,进而对他人音乐作品进行翻唱的,则可能会涉及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对被侵权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 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改变并且进行经营使用属于侵害作品改编权的行为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中卫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