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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村有分红,村民组开会通过外嫁女(户口没迁出)不参与分红,现有一户在起诉村民组,如果其胜诉了,其它已外迁的人都要迁回户口参与分红怎么办?谢谢!

综合法律 2022-10-11 13:3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法律上不属于一家人,实际又不在一起住的,涉及不同派出所的,可以和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将户口迁出。迁出的程序是:有房产或者投靠的,实际居住地村委(街道)的接受,居住地派出所发出接收证明,然后再到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拿着迁移证就可以到实际居住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了。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出嫁女的子女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征地分红,户口已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不享有征地分红,户口已迁出的出嫁女如遇丧偶或离婚携其子女将户口再次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征地分红。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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