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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单位后连续缴纳失业保险,中间没有断开,再次失业,想领取失业金,能不能合并计算?还需要前单位出具手续吗?还是找现单位办理就行?

劳动纠纷 2022-10-12 08: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如果还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领失业金:在失业前与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登记了失业,有再求职的意向的。劳动者在此情形下还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失业保险在换单位后能续交。如果职工的新单位跨统筹地区的,则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也累计计算。但是一般必须在两年内及时缴纳失业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单位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具备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领到失业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有: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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