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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中有同意物业出租车位,但现在无车位业主不让进小区,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合法吗?还有如果想更改合同中车位出租有什么办法?

物业管理合同 2022-10-12 1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业不让进车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 承租户是没有权利更换物业公司的,只有业主才有权利更换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只有业主才有资格选择由那家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物业管理用房是不可以擅自出租,有剩余要出租租金属于全体业主的,而不是物业公司的。我国法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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