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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闲置大楼的住宿问题

产品质量 2022-10-16 06: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用建筑面积不包括:
    (一)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二)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
    (三)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四)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下列房屋可以认定为非居住用房:
    (一)工业、交通、仓储用房;
    (二)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三)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四)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
    (五)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六)军事用房;
    (七)其他用房。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建筑面积一般包括使用面积,即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净面积;辅助面积,如楼梯、走道、厕所、厨房所占的面积;以及结构面积,如中墙、柱等结构所占的面积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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