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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据的问题需要咨询

国际贸易 2022-10-17 0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收据只要写明真实的收货或者收款信息,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即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大部分收据可以入账,只有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时使用的其他自制收据不能入账。收据也是一种首付款凭证,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税务部门监制、财政部门监制、部队收据皆可入账。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法律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 收据的种类有:
    1、内部收据,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
    2、外部收据,外部收据又分为税务部门监制、财务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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