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找了一个相亲对象当时给了我见面费1600元,相亲分手了,不退还给他,犯法吗

婚姻家庭 2022-10-17 14: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男女谈恋爱分手了,要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的财产是合情合理的,在赠与后即归受赠人所有,但如基于缔结婚姻关系而赠送的彩礼或者较为贵重的礼物等,一方要求退回的,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情人之间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但当事人可以就其在恋爱期间所花费的重大支出(例如,购买钻戒、房产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另一方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恋爱期间男朋友给女方钱分手后一般不可以要回。因为恋爱财产赠与数量不多,价值不大,认定为恋爱支出,一般不予返还。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涉及大额赠与,或该赠与认定为彩礼性质,可依法主张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保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