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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吗,贫困户能买房吗

房产纠纷 2022-10-17 16: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单独实施买房交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代为进行房产交易。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贫困户子女可以买商品房。房屋买卖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依法参与买卖房屋的民事活动,并依法进行房屋产权的登记,但贫困户子女买卖商品房的对贫困户的认定可能会有影响。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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