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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需提供哪些材料?

房产纠纷 2022-10-20 0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房时,开发商应出具以下材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
    5、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 商品房交付需要的条件是:必须符合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具有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须具有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煤气、上水、电热、污水、路通,楼前6米、楼后3米场地平整;必须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商品房交付标准是:房屋交付时需经过验收并且验收合格;房屋交付时配套基础设施已经具备交付的条件;房屋交付时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3)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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