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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5年8月20日进入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2016年1月份转为正式员工,但是公司没有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直到2018年的4月份,从2018年的1月开始补缴,那么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公司应该为我补缴吗?想查看合同,公司说要把我们的合同和单位的合同都要寄回公司盖章,结果也一直没有给我们。这样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22-10-20 1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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