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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公布我的信息犯不犯法

损害赔偿 2022-10-20 1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符合以下要件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
    (四)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符合以下要件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
    (四)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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