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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咨询一下,我妈是环卫工人,在上班时候摔倒了,当时他又没有跟组长,同事说,挣倒的地方也没鉴控,也没去检查,过了几天肚子痛去医院检查脾脏破裂全切,年龄56,签订的是返评合同这种情况能按工伤处理吗

工伤赔偿 2022-10-30 21: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工伤的,应该先进行工伤认定,再根据鉴定结果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所在省或者直辖市或者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给予赔偿。
  • 如果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工伤鉴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为劳动者申报工伤;逾期没有申报的,由劳动者一方在一年内自行申报。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对于劳动者工伤赔偿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直接去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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