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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从强制执行款中划款需要通知被执行人吗

案件执行 2022-10-31 20: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强制执行的执行手段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不需要预先缴纳执行申请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申请费。申请时需提供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判决文书等材料。
  • 强制执行款已经转到法院账上,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法院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第八条
    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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