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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权债务 2022-11-01 0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业主大会会议以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一般情况下,召开业主大会,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设立业主大会的主体是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2年、建筑面积达3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3年。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成立业主大会的流程如下:由五名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由居委会递交筹备组;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召开大会,记录选票;审议表决章程与管理规约,点票宣布结果。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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