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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后有哪些后果

诉讼 2022-11-01 09: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违法等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简要归纳如下:
    1、无效行政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行政主体期望的法律效力;
    2、无效行政行为赋予权利的,任何人无尊重权利的必要;
    3、已经执行的无效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进行赔偿;
    4、以无效行政行为为基础性条件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也无效。值得特别强调的是:2018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但该解释第125条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执行力,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种类包括: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执行力,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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