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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把女儿的那份土地私自卖了。还能要回吗?

房产纠纷 2022-11-01 14: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可以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对方的财产进行变卖,私自变卖的行为违法。法律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如果一方共有人将共有财产转让,另一方共有人有权追回,但是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私自转移、变卖是不合法的。如果买受人没有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不知情的一方可以要求买受人返还财产。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则不知情的一方可以要求私自变卖的一方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离婚时一方将共同财产转移给父母的,鉴定属实之后,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追回夫妻共同财产。追回共同财产之后,还可以要求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该部分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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