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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同居四年后分开?应返还彩礼吗

离婚 2022-11-02 14: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同居后又分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需要返还彩礼。但如果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后分开的,此种情形下是不需要返还彩礼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同居后又分开的,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男方支付了彩礼,那女方就需要返还彩礼。彩礼就是为了结婚赠与的,没有达到结婚目的,男方可以撤销赠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同居后又分开的可能需要返还彩礼,因为此时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定的应当退还彩礼的情形,所以一般女方需要退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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