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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财产问题。。

婚姻家庭 2022-11-02 17: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恋爱分手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处理: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 恋爱分手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分为两种情形:

    1、一方当事人用自己是收入购买的财产以及衣服自愿赠与对方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2、用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为共有财产,分手时将其财产平分。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 恋爱财产离婚如果是个人财产的不分;如果是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协商分割;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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