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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是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辩护 2022-11-03 1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以下这些:在被取保前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在被取保后有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在被取保前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在被取保后有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取保候审制度的被取保候审人有以下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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