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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在原户籍地常住,能不能在现长住地起诉?

诉讼 2022-11-04 1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原告所在地起诉被告的话,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的,是有效的: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被告人在外地进行民事诉讼的方式为:到其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其离开住所地已经在外地居住满一年的,也可以到期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也就是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起诉的相对当事人不在当地的,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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