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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时,房东违约逾期不肯过户

房产纠纷 2022-11-04 22: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手房购房违约情形有:逾期交房;一房多卖;房屋质量不符;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提高房价办理过户;面积误差;擅自变更规划设计;随意反悔。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手房买卖中违约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配合办理贷款手续、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购买人逾期付款、逾期配合办理贷款手续;
    3、出卖人在出卖房屋前,对房屋设立长期租赁合同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二手房过户后房东违约不卖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手房进行买卖交易时,办理过户登记后买卖双方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欺诈、胁迫或显示公平的情形房东不可临时反悔。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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