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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出资,首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假如女方要分手,房子的首付款能否要回

离婚 2022-11-05 11: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双方之间协议约定办理
  • 婚前共同买房的,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应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那就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用分割,但是另一方的出资款可以要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房屋是夫妻婚后购买,用于解决夫妻共同居住的问题;其次,购买该套房屋的首付款虽系男方父母所出,但现尚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就是为产权所有人的规定。既然男方的父母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人,故男方的父母也不能将该套房屋赠与男方本人;再次,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说明女方与其父母亦对该套房屋具有高额的投入,如仅因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就认定为房屋产权人为男方个人,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无法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是指出全资购买,而非支付首付款的情况。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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