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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

综合法律 2022-11-05 15: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而给他人造成轻伤、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予立案追诉;
    2、因其犯罪行为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八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 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标准为:如果行为人具有造成了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有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八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 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相应的立案标准为:如果行为人具有造成了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有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八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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