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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损害赔偿 2022-11-05 16: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眼睛伤残鉴定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生活自理障碍等因素综合判断伤残等级,比如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40%,或半径≤25°,为五级工伤;属于他人侵权造成损害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比如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为重伤一级;其他。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
    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 眼睛的伤残鉴定标准:例如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为工伤一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2的,为工伤二级;一眼矫正视力≤
    0.5,另一跟矫正视力≥
    0.8的,为工伤十级等。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
    1.2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5.
    2.2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2,或视野≤8%(或半径≤5°)。
    5.
    10.2
    15)一眼矫正视力≤
    0.5,另一跟矫正视力≥
    0.8;
    16)双眼矫正视力≤
    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
    0.02或视野≤8%(或半径≤5°);
    2.双眼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双侧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1;
    3.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3.一侧眼球摘除;
    4.双眼低视力2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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