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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高速路上发生追尾对方全责,但对方未购买交强险

交通事故 2022-11-05 2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追尾了对方一般以全责赔偿,两车的维修费用都应由追尾者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追尾者只有一个交强险的无责赔偿。无责的赔偿是由追尾者所承保的保险公司代赔。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一般是追尾者全责,两车的维修费用都应由追尾者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追尾者只有一个交强险的无责赔偿。无责的赔偿是由追尾者所承保的保险公司代赔。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当事人因在高速公路上追尾造成交通事故之后,若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全责的,应当首先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不足的,剩余部分由责任人进行追偿。《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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