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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天和我关系很不错的人想要利用我的职务和权力,为他自己走一个后门以达到他的某个目的,于是给了我一些具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在和我商量无果后找到通过我认识的,与我同单位的同事,然后利用我们之间的关系背着我私自使用我的职务与权力,最后达到了他的目的。朋友也给了这个同事相同的利益。我,我的同事,我的朋友,我三人之间的关系很铁,但是由于我朋友的这个目的会为他带来很大的利益,所以打算铤而走险。请问,我在这个例子中犯罪了吗?如果犯罪了,犯的是什么罪?我的朋友犯罪了吗?犯的是何X?我的同事呢?

刑事辩护 2022-11-05 21:4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 如果公务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共同投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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