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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大病医疗救助方面

综合法律 2022-11-06 0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为: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大病的救助形式为: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 大病的救助范围主要有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或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等,参保人员如果患上述疾病的,可以依法申请大病救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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