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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示借条,借款方不承认

债权债务 2022-11-06 13: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借条,但是对方当事人不承认的,债权人应当收集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对于现金借条,借款人不承认的,如果法院认定现金借条有效的,即使不承认也不会影响其效力。如果法院不认可借条的,当事人应当搜集其他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来积极应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欠条数目不属实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签订或者对数目进行修改,如果对方不同意的,当事人可以收集其他的相关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与对方聊天的录音等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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