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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食品不合格,由生产者承担还是经营者承担罚款

产品质量 2022-11-06 14: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若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所生产的食品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对其处以暂停生产销售,封存库存等措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异议审核需要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异议审核需要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异议核查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情况及审核结论,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生产制造食品的违规行为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方法。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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