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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只发了短信通知,无书面通知,该通知是否有效

损害赔偿 2022-11-06 16: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的意思表示以到达主义为准,即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有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等,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的,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债权转让通知不是只有书面形式,所以就不是必须要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可以使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只要能够确保该通知到达债务人即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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