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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只搬迁生产部办公室不搬迁,我们这些员工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22-11-06 2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如果工厂搬迁的距离较远,如跨省或跨市搬迁,市区到郊区搬迁,倘若构成重大变更,员工不愿意随行,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同意继续工作的员工,公司应该提供班车、车补或餐补等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公司搬迁员工不去,能否得到赔偿,分情况而讨论。如果搬迁的距离过远,工作地点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到员工劳动合同的履行,那么此时单位就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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