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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建筑工程 2022-11-07 14: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程序如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停工;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填写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停工;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填写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筑工程质量处理程序包括监理人员的及时上报;施工单位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承包单位制订事故处理方案,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以及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项目总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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