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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别人保管物品造成了损失是否有责任赔偿

损害赔偿 2022-11-07 17: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偿帮别人保管物品造成损失保管人可以证明不存在过错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对此不能预见、可以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无偿保管人是有一定责任的,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无偿保管人的责任是,妥善保管保管物的责任;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责任;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的责任;以及因擅自转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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