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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的商标还能继续使用的吗

2022-11-08 08: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标驳回的法律依据:也就是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违反《商标法》以下法律条款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第十一条规定,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商标被驳回继续使用不是违法的,因为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只是失去了商标专用权,而不是使用权。继续使用是不违法的,但是使用人不对商标具有排他性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 被驳回的商标不受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后申请的应当被驳回。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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