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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立案规定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2-11-08 17: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的立案标准为:主体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倒卖三级文物的;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如果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予以出售的,即应当立案,追究其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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