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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

婚姻家庭 2022-11-08 2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居间人属于经纪人、不能成为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是区别于委托人与买受人的第三人,是不能成为买受人的。居间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
    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或者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居间人可以是个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对于居间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但是在特定的行业对居间人是有主体资格限制的。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可以是个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对于居间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但是在特定的行业对居间人是有主体资格限制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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