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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工伤发生日起至7个月后申请的工伤认定。在期间发生的费用社保报销完,由用人单位报销对吗?

劳动纠纷 2022-11-09 0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认定后的报销期限一般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当事人只要拿着相应的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即可。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可以按其核定的费用支付给工伤职工报销费用。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后的报销期限一般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当事人只要拿着相应的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即可。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可以按其核定的费用支付给工伤职工报销费用。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工伤认定后到社保局报销,一般需要一两个月能拿到钱。社保局需要在此期间内审核当事人提交的工伤认定书和工伤费用的缴费单据等材料,审核通过的,会及时发放工伤赔偿费用到当事人指定的账户中。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工伤报销的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不申报由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认定;
    3、工伤认定后,凭医疗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资料去社保中心报销等,用人单位工伤治疗期间发给工伤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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