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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后有几种结果的

刑事辩护 2022-11-09 1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批准逮捕后有以下三种结果:


      
    1、若在批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将立即释放,同时,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也可能予以释放;


      
    2、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且犯罪嫌疑人家属、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经批准的,也会变更强制措施;


      
    3、批捕后未不符合前述两种情况的,将依法送至看守所羁押,等待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批准逮捕后会有一种结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批准逮捕后有以下三种结果:
    1、在批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会立即释放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批捕后不符合前述两种情况的,将依法送至看守所羁押,等待审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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