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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要满足哪些条件

公司成立 2022-11-10 09: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增值税抵扣的含义: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 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及交通运输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等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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