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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丢了复制原件照片可以吗

工伤赔偿 2022-11-10 1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认定书丢失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当初申请工伤认定的部门,重新补办一份。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 工伤认定书丢了,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办理。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丢失,不影响公司已经认定的事实,劳动者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复印,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
    一、二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只要带身份证和病历到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应该是工伤保险科等),调取原件,复印一份,然后让该部门在复印件上盖个章,则和原件一样有效。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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