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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了一套房,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口头约定,贷款不下来或者增加首付款可以退首付款,三月份我们所有材料提交完成,七月初和我们说材料过期,七月中旬补交完,九月我们收到催办涵问了销售,销售说应该是催办涵,问他银行那边怎么样了就回复我们综合评分不足不过,然后建议我们在换银行,我们又去换了银行,10月底我们问银行.银行说综合评分太低要增加首付款。我们要求退还首付款,销售说现在退不了。拖太久了,然后上个月底受到合同解约函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22-11-10 11: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付款付了,贷款没下来,房子能退。购房者应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开发商在接到退房通知15日内为购房者办理退房手续,办理退房手续后将全部购房款退还给购房者,根据贷款没下来的原因确定违约方并由违约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交完首付款后不想买房了能要求退款。购房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取的房款,买受人返还房屋;出卖人存在法定违约双倍赔偿情形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要求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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