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某汽车XX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件,准备在国内组装、销售。2002年3月5日,与某XX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提供仓库保管汽车配件,期限为10个月,从2002年4月15日起到2003年2月15日止,保管仓储费为10万元;还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金额的20%;另外,汽车XX予交XX公司定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XX公司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清理了合同约订的仓库,并且从此拒绝了其他人的仓储要求。2002年3月27日,XX公司通知XX已经清理好仓库,可以开始送货入库。但XX表示已找到更便宜的仓库,如果XX公司能降低仓储费的话,就送货仓储。XX公司不同意,XX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库。4月2日XX公司再次要求XX履行合同,XX再次拒绝。4月5日,XX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XX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没收定金并支付仓储费。汽车XX答辩称合同未履行,因而不存在违约问题。这个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合同纠纷 2022-11-10 2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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