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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应到负什么责任

损害赔偿 2022-11-11 1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致害责任是侵权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公共道路妨害通行的致害责任是:因堆放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担责。但如果公共道路管理人并由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划分如下:如果是因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造成的,由行为人担责。如果公共道路的管理人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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