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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门口的凶杀案,受害者行凶者均是在校学生

损害赔偿 2022-11-11 20:0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民法典校园暴力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第三人侵权导学生在学校受伤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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