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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应该保护小产权房

房产纠纷 2022-11-12 0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小产权房是否受法律保护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看。如果是原始小产权房的所有人,房屋产权和使用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小产权房的转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 法律并不保护小产权房。“小产权”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而未经县级规划部门审批,未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不能取得国家承认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法律不保护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既然不是合法的,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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