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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外观设计侵权问题

损害赔偿 2022-11-13 0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外观设计侵权界定的方式:基于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确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该保护范围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外观专利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第十五条
    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外观设计侵权要满足如下条件:
    1、该外观设计专利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4、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与实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是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并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来进行综合的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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