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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担保人,债务人以房产作抵押借贷,但债权人和债务人未进行抵押登记,致使丧失优先受偿权。现债务人有多笔债务被强制执行,优先受偿权的丧失会否增加担保人的责任?

抵押担保 2022-11-13 16: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担保人被强制执行后有追偿权,担保人在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承担了其担保责任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担保人被强制执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担保人在承担了其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抵押担保债权不是万无一失的,因为也会出现担保人、债务人均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当担保人、债务人均无力偿还的,债权人作为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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